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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以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以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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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算破产费用,管理人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结束破产手续。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利债务是可能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同债务共计六种,其中第一种(一种)、(二种)、(三种)、(四种)发生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小,第五种)、(六种)发生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管理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利债务,管理者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法院宣布破产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法院结束破产手续。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以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以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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