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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否终结破产程序

2022-05-12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以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法规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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