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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若雇员对此次死亡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话,雇主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若是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并...
雇工致伤雇主应该分情形而看。第一种情况,在雇工致伤雇主的过程中,如果雇工没有过错,或存在一般过失,那么雇工不应该承担责任。此处完全可以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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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们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解决,但到底行不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
要根据雇员是否够得上评工亡,如果可以评工亡,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亡的赔偿,那么雇主就还要承担工亡的赔偿责任;如果不够评工亡,只能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雇主不用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1、雇员因从事聘用活动导致他人受伤,则雇主应承受赔偿职责。如果雇员有重大犯错或有意,应与雇主承受连带职责。2(1)、《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一方承受侵权职责。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两方各自的犯错承受相应的职责。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使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聘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演示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雇员的做法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聘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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