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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雇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24小时内死亡的,构成工伤,雇员可以享受工伤待...
如果是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是雇主赔偿的。如果员有重大过失,雇主可以向员工追偿。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了吗?责任与赔偿都是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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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雇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24小时内死亡的,构成工伤,雇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工伤待遇: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雇主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雇主责任的三种情况。(一)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到损害,法律关系发生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最高法院根据天津高院的请示,作如上批复:“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这个批复明确了两点:一是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侵权责任。(二)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定了雇佣人侵权责任关系。其中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其雇主是当事人。”该司法解释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对雇主赔偿的必要性,从程序方面作出了反映,但由于从实体法上找不到根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仍感到困惑。(三)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最高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赔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雇主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①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②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③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工损害,雇主也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雇主责任的三个基本方面。
要根据雇员是否够得上评工亡,如果可以评工亡,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亡的赔偿,那么雇主就还要承担工亡的赔偿责任;如果不够评工亡,只能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雇主不用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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