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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如下: (一)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批准,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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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10、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11、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请(1天) 1、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2、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1、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2、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3、实地勘察。 4、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以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立权属界让等内容。地籍测量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步地籍勘丈。 (三)权属审核。内容有: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的审核。 (四)注册登记。由土地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的批准意见,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缮证。 (五)颁发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向领证人分送领证通知。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规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④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⑥转让期限;⑦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⑧违约责任;⑨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中国法律亦严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和赤。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7)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权。如果转让方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权。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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