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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劳动诉讼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下列劳动证据: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比如工资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等;来源于其他主体...
在解决劳动诉讼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下列劳动证据: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比如工资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等;来源于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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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谁主张,谁提供证据证书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2)证据证明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如果另一方声称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以推定该声明已成立。(3)第三方持有的证据可以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第三方不愿意将证书提交仲裁或法院,或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真的很难收集文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或者法院申请书面调查和证据收集,并要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收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类型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证书;(3)物证;(4)视听材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评估意见;(8)检查记录。证据必须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并非唯一能够证明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只要你具备以下几种证据,同样可以理直气壮到相关部门申诉: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纠纷证据的收集,主要在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即时保存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证人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在劳动纠纷中造成了身体残疾的,可以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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