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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大学生无法成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又被称为职工、雇员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只...
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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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名义上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实习或勤工俭学,则不能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劳动力价值的构成: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就是工人维持他本人及其家属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过程。所以,劳动力价值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维持工人自身正常生活状况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为了维持自身的生活,必须消费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如食物、衣服、燃料、住房等等,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2、维持工人家属、子女即劳动力的替补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总有一天会丧失劳动能力乃至死亡的,必须有新的劳动力来补充。因此,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中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3、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支出费用。要使劳动者施展自己的劳动力并获得一定的技能和技巧,就需要经过一定的教育、培训,这要花费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料。劳动力的教育费用因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不同而有多有少,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所需的教育费用较高。这种教育和训练费用也是劳动力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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