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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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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侵犯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即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2、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工资条,全面反映员工月薪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是否从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让员工监督单位是否扣除不应扣除的其他项目。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和提供工资明细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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