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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得劳动报酬,并可要求支付应得工资暇入总额25%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如劳动...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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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即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2、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工资条,全面反映员工月薪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是否从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让员工监督单位是否扣除不应扣除的其他项目。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和提供工资明细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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