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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般情况下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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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医疗期是指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您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计算:(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因此,您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您在规定的医疗期则合同应当延至医疗期满。
职工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关系: a.医疗期内痊愈的,1-4级直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5-10级医疗期满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b.医疗期满治愈的,1-4级直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c.医疗期满仍然未痊愈的,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相关赔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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