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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强制执行。强制退出土地,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民事...
欠款人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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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己没有金钱可以给付,但现在有第三人愿意帮他给付,可是法院却已经把该债务以土地低价抵偿债权人了。现在债务人就想给付金钱,拿回土地。因为法院把土地以不合理的低价抵偿的,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都不知道,直到执行完毕才通知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债务人,而且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把扣押的土地不经拍卖等程序就抵偿给债权人了,我能请求法律救济吗?向执行法院怎么提出,以什么方式和程序?!
在出资人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民法院是否可对其股东应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更为具体的现实问题。毫无疑问,司法的强制执行应建立在公司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时,人民法院才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项土地强制执行。对于已办理土地登记过户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土地作为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而对于虽已交付土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和既未交付土地亦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的情况,只有在作出要求出资人实际履行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后,才能据此对该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内容是替代履行而非实际履行,则不能直接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只有在出资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其替代履行义务时,才能对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本应出资的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同时,上述对土地的强制执行,是在出资人未陷于破产状态的背景下进行的。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出资人破产的情况,则除了公司对该土地享有物权请求权、因而应将其从破产财产中予以别除的情况外,对土地的强制执行应予中止;同时,应将该土地并入破产财产,并按破产程序使公司与出资人的其他债权人一同按其债权的比例公平受偿。土地使用权在获得时就规定了自己获得的使用年限,故而在年限届满之后,该土地使用权很有可能会被收回,但通常土地使用权都是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故而收回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否则土地被收回的主体,可以申请得到赔偿。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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