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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包括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包括: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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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4、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三)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6、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血液供应机构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病人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追偿。7、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和治疗。在前款第一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如果患者要求查阅和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9、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密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披露其病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医疗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所致。受害人证明损害时,首先要证明缺陷医疗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该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例如,在身体内植入的钢板断裂造成损害,因果关系明显,患者即可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医疗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受害患者证明达到表现证据规则要求时,进行推定因果关系。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医疗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医疗产品通常可以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不能证明的,推定成立,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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