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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责任包括哪些

2021-11-20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4、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三)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6、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血液供应机构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病人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追偿。7、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和治疗。在前款第一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如果患者要求查阅和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9、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密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披露其病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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