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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权流转,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
根据国家林业局《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1.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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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意见》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这部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允许流转,同时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优先承包权;二是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愿;三是流转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维护成员的利益。此外,集体林权流转还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林地承包期限是从签了林地承包合同以后开始计算的,30~70年之内,具体承包多久跟发包方要协商好,如果双方约定的林地承包期限一次性就超过了70年,超过的部分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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