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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作出缺席判决。 2、《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唤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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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不足的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召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庭上陈述或讨论,合议庭会受到审理的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缺席判决,是为了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到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一、法人不是“人”,所以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人”是不能出庭的,只能由其负责任人(或法人代表人)参与诉讼活动。二、法律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个应当即法律适用中则属需要或应予,也就是在没有特殊情况或相应的程序允许时则要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作出缺席判决。 2、《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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