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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不愿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是否可以依法约束其他管理层就业?

2022-03-05
管理层不愿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情况在企业并不少见。在就业过程中,员工都是希望最大化地趋利避害,希望企业对自己的约束越少越好。但是,为了保护企业间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避免通过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有控制地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的流动作出限制。劳动部在1996年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35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一《通知》非常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署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协商一致原则的竞业限制办法。当然,考虑到不是所有员工均能与企业达成一致,该《通知》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所以,对企业来讲,最好的形式是在有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再与员工订立具有个性化内容的《竞业限制协议书》。如果员工与企业不能就竞业限制达成一致,则应按照企业已有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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