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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
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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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不会提前打印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要特别注明。如果担保人没有在票据或粘贴单上记载担保文章,而是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则不构成票据担保。二、保证人姓名和地址记载,可以及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顺利行使保证人的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这个记载应该属于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如果这个记载不足,一般不会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所以持有人可以根据保证人的签名推定其名称和地址。三、被保证人名称的记录也是相对必要的记录。根据中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保证人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字,已经承兑的票据,承兑人是被保证人的未承兑的票据,发票人是被保证人。四、保证日期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须的记载事项。担保人没有注明担保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担保日期。五、担保人签字是指担保人完成担保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担保债务的重要事项,它最终成立票据担保行为,绝对需要记载事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记载,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而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的事由包括:(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通常情况下,汇票上发生的追索权,大多为到期追索。2、享有追索权的人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合法的持票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取得汇票的最后持票人;二是在履行了票据义务后取得票据,从而享有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前一种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权称为初次追索权,而后一种持票人因其向初次追索权人履行了票据义务而获得的追索权成为再追索权。
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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