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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房要注意检查中介公司是否有工商执照和房管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综合比较各中介公司的服务模式。
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辈子的事情。由于房价的上涨,买房的支出占据了大部分家庭开支的80%。所以,既然买房对于一个家庭的分量如此巨大,那么,购房之前签合同有哪些要注意,在验房收房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一起跟随来具体的看一下。交房验房中注意的法律问题1、在没有验收房屋前,购房者不能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这个环节的完成就算是房屋交付使用了。所以,在领取越是之后,验房时发现的房屋问题,开发商只承担对房屋质量的包修责任,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2、房屋质量问题及应对方法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但是,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所以,在提醒大家签合同时要明确的约定一些相关的责任。对于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等一些问题时,购房者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是,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交对上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入住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房屋质量有问题与缴纳物业费不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3、承租人不交物业费,业主承担责任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权利。从债务的角度分析,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业主的债务转移给承租人,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有效,这种债务转移没有得到债权人即物业公司的同意时并未免除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责任。4、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房是一件大事,买房也有风险,这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大家要清楚其中的解决办法和规避的方法。希望大家在购房的活动中能更加的谨慎,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四、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五项内容中, (1)、(2)、(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 (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此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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