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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经过了公示,让员工了解以后,才具有法律效...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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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亦曾在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章制度有效的要件之一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另外,根据现行劳动法,只有员工有重大违纪行为,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重大违纪的范围,必须在企业规章制度里予以界定明确,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否则不能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需要与劳动者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未来任何未经公示或通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都不具备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规章制度不能适用于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因此做出的处理决定可能被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法定程序制度才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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