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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

2022-08-12
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使用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就其名称而言,属于一种告知行为,告知的内容可以是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也可以是有权部门已经作出的处理结果,还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对人举报情况的说明。无论内容如何,《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都是针对具体对象、具体事件作出的,适用特定情形,不能反复适用。所以,《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能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具有可诉性,由每一个《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的内容决定。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关键是看其是否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行政权力置于监督之下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赋予相对人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权利。本案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涉及四项内容,其中第一、二、三项内容,指出张某诉权行使不当,没有处分张某的诉权,不具有可诉性。第四项内容,是劳动保障部门对张某举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该处理结果,关系到张某法定劳动权益的行政保护程度,对张某的劳动权益产生影响。因此,本案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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