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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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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针对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检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里的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型企业,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用人单位。(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对在这些机构实施监管,主要是检查其职业中介行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即劳动者就业前的权益保障。这些机构与劳动者的权益联系密切,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尤其决定着劳动标准的实施。(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首先,对于依照劳动法执行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检查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情况。其次,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检查。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 4
劳动保障部门不实施劳动安全监督的处理:劳动安全部门不实施劳动安全监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的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法律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活动和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不实施劳动保障监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监督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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