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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为参加...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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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待遇:(一)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养;(三)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户有两个以上残疾人和有老年残疾人的家庭,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标准;对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的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固定收入的成年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五)在农村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按照规定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并在楼层分配中给予照顾;(七)征收残疾人房屋的,征收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调换、屋的地点、楼层、相关补偿等方面给予照顾;(八)对其他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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