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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劳动者发生工伤伤害、与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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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劳动者发生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特定待遇。基于这样的基本法理,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并不随之消灭。
根据《》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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