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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将死亡,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将腐坏、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
劳动诉讼证据保全条件如下: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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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劳动仲裁证据保全方法:保全证人证言证据,应当采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对于物证的保全,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检查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保存原物;对于书证和视听资料,可以及时检索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保全;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当地实践经验进行证据保全。
劳动诉讼证据保全条件如下: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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