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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如房产在国内,分割时主要有以下原则规定: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的基本原则;第二、保护妇女、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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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涉外离婚适用的程序虽然与我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涉外离婚是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还应以普通程序作为参考。
涉外房产的分割,不动产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办理离婚的只能是在法院,由动产和不动产所在的法院进行管辖,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财产所在地进行处理。房产分割的原则应遵循平等处理、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无过错方、公平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有权平等分割,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归一方所有或者各自所有,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由双方协商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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