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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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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的原则对所占用耕地进行补偿。一是任何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国家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也没有例外,体现了占用耕地补偿的公平性。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占用耕地后,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原则来补偿占用耕地的,必须是以其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数量不足,就不能实现耕地总量平衡;质量不符合标准,就失去了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意义。三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用地单位开垦耕地的义务,改由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交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包括保护性工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四是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由于耕地的开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盲目、无组织地进行开垦。对开垦后的耕地,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五是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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