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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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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追问:意思是只要镇政府和村里申请同意就还是可以被允许的,是吗?回答: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在具体的执行中,政府行为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备案。
重点保护的耕地就可以认定为基本农田,其他类型的耕地是一般农田。如果想确定自家的耕地是否是基本农田,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 1.查询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上颜色较深黄色的就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2.一般一些地方会对基本农田承包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如果有签署该责任书确定面积责任区域,就属于基本农田,但有个别地方这项工作开展不到位可能没有。 3.看附近是否有树立基本农田保护碑,碑上有图表明基本农田范围。 4.到当地的土地管理所咨询。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的原则对所占用耕地进行补偿。一是任何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国家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也没有例外,体现了占用耕地补偿的公平性。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占用耕地后,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原则来补偿占用耕地的,必须是以其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数量不足,就不能实现耕地总量平衡;质量不符合标准,就失去了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意义。三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用地单位开垦耕地的义务,改由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交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包括保护性工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四是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由于耕地的开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盲目、无组织地进行开垦。对开垦后的耕地,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五是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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