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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你们查阅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该规划没有将有关耕地划为畜禽养殖场用地范围,你们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以更好地适应你村农业生产的实际。
《通知》明确指出,设施用地应该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或是闲置的土地。对于情况所迫,不得不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并且必须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对耕地的破坏。至于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通知》规定,各类禽畜、水产养殖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设施建设用地等,均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唯有以下情况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符合4个条件: ①项目地处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建设; ②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类型土地上进行,无法避开基本农田; ③经县级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论证批准; ④占用基本农田后,必须保持占补平衡,补划的土地在数量、质量上也要与此前的基本农田相当。
1、如果所涉农田为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如果所涉农田为一般农田,可按设施农用地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可到当地的县农委、县国土局详细咨询。 对于所涉农田是否为基本农田,需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请到当地国土所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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