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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
今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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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业条例中规定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形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物业费单价,私自提高物业费单价的行为,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用,如果业主缴纳了可以按照相关地方法规要求物业归还(部分地区条例中明确双倍)。 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进行缴纳的可以拒交物业费,这里说的是例如每月1日为缴费日,在缴费日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用。 以上为条例中明确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过去国家的法律制度没有出台之前,很多物业公司对于拖欠物业费的这种行为,都有过通过停水停电等方法逼迫当事人交物业费的做法,可是现在法律制度明确禁止了这种违法行为,对于业主来讲,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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