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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否则六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单位能够开除员工的情形如下: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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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处分。事业单位开除员工,目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对于有编制的员工,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则不能随便开除。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但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2月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此前用人单位根据条例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对旷工职工适用的除名行政处分,由于失去法律依据,不能再适用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或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具体约定旷工行为的定义和旷工行为的处罚;关于职工无故旷工多少天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对于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并已向职工公示的规章制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可以作为审理劳动案件的依据,但并非必须适用。所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过于严苛,否则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可能不被法院作为审理的依据。))))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1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是《劳动法》允许的行为,但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裁员程序。《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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