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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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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含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实践中,对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判断,必须要确立“合理时间”的标准。这是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职工是否是因“上下班”这一主观目的是其认定工伤的核心和前提,只有是为上班或者下班这目的而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满足下列具体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为以下条款: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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