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况第一、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还有学者指出,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的观点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某一物权对另一物权优先,就意味着另一物权不优先,也即是有的物权优先,有的物权不优先,由此归结出物权彼此之间具有优先性的一般性结论,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另一种学说对物权优先性的问题持宽泛的理解,认为其既包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也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据,可解释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物权效力既有对债权之优先,又有物权彼此之优先为广义的见解。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优先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税收、雇员工资、破产程序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优先债权,劣质债权的对称。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4人已浏览
1,527人已浏览
328人已浏览
3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