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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况第一、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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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况第一、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前者如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因此,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抵押权。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还规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而发生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1款)。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2款)。第二,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又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租赁权尽管具有债权的性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效力,此为物权优先效力的又一例外情形。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具体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他物权优先于债权(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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