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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2022-08-13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可知,暴力、胁迫并不是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手段,司法实践中情形多变,法律规定不能涵盖所有,故用“其他手段”对强奸罪的手段条件进行了框定。198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①(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 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张明楷教授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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