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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胁、恐吓被害妇女,实...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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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其他手段,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恐吓手段是指罪犯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强制手段。例如,威胁行凶报复、暴露隐私、加害亲属等威胁,利用迷信进行威胁、欺骗、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和孤立的环境条件,强性屈辱,不能抵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教养关系,或者利用从属关系或者职权与女方发生性关系,那么不能全部视为强奸。行为者利用与受害者女性的特定关系,养活(生)的父亲虐待,减免生活费强迫养活(生)女性容忍强奸的行为者利用职权,乘坐人的危险,强奸女性的,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其他手段”,则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时,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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