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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胁、恐吓被害妇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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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第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受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胁、恐吓被害妇女,实现精神强制的手段。例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以及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和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需要注意的是,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利用职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不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受害妇女的特定关系,强迫就范。例如,养(生)父亲以虐待、扣除生活费等方式强迫养(生)女性容忍奸淫;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相互利用发生性行为的,不一定是强奸罪。对其他手段而言,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睡觉的机会进行奸淫;女性通过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疗等方式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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