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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急急急!!

2021-10-22
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恐吓手段是指罪犯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强制手段。例如,威胁行凶报复、暴露隐私、加害亲属等威胁,利用迷信进行威胁、欺骗、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和孤立的环境条件,强性屈辱,不能抵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教养关系,或者利用从属关系或者职权与女方发生性关系,那么不能全部视为强奸。行为者利用与受害者女性的特定关系,养活(生)的父亲虐待,减免生活费强迫养活(生)女性容忍强奸的行为者利用职权,乘坐人的危险,强奸女性的,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其他手段”,则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时,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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