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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所以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条款,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工伤职工餐饮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工伤职工餐食的义务,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享有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餐食应当自行解决。《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你与单位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可以获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你按照老板的要求书写辞职申请,那么就没有任何补偿金; 如果你想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建议: 1、收集相关的证据,即你与该餐饮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工资卡(附带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作服等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而后到劳动局设立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即“(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3、按照你所掌握的证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赔偿应当公休而上班的三倍工资等; 4、经济补偿金是根据你自己的工资标准计算,三年应当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加班费,建议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你节假日上班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节假日的标准发放工资,因此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你加班工资。另外,你所说的扣除了你20多天的欠休,那么由于你没有休息,可以要求赔偿的。 另外,你也可以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先找到劳动局设立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并请求处理,对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同时向社保机构提出,要求单位为你缴纳。当然证据先都不要提供原件,只提供复印件;如果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不力或者推诿的情况下,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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