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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审理期限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劳动仲裁的审判期限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仲裁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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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为45天,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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