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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审判期限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仲裁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15天。...
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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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一般期限为50天,其中5天为验收批准期,45天为仲裁期;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得超过65天。仲裁庭裁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更正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时间从材料更正之日起(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仲裁期限自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转移管辖权,仲裁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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