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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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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之债。 约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二、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 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 2、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三、区分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1、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2、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一、约定之债。约定债务是指债务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债务。单方承诺属于意定债务。在单方承诺的债务中,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只享有债权,不承担债务,所以只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才能立。第二,法定债务。法定债务的法定含义有两层:1。债务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要问当事人是否有发生债务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这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务的关系,当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债务的关系当然也会发生。2、债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是法律规定的,所以不当得利的债务是法定债务。第三,区分约定债券和法定债券的意义在于:1。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后者债券的发生和效力由法定。2、上述债务的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不同。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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