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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不一致的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2022-10-17
问:我公司是某集团下属单位,我公司的一位员工与我们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在我们公司工作,工资由我们单位发放。请问,这位员工和哪个单位有劳动关系该员工的养老保险该由哪个单位承担发生劳动纠纷时由哪一个单位应诉答: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同时与该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工资关系、人事管理关系,因此,从常态上看这四种关系的主体应该是统一的。但是,实际的劳动用工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随着人事代理或人事外包业务的发展,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公司为其内部职工代缴社保费、代管人事关系,于是就出现了社保关系、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脱离。而随着企业集团化的发展,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职工的调动与轮换也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就出现了劳动关系与工资实际发放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关于贵公司提出的这个问题,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如何从法律上理顺该情形下四种关系,一般应从以下方式着手:第一种方式,该员工可以通过借调的方式来解决,即由贵公司、该员工签订合同的子公司、该员工三方签订一份借调协议,约定工资由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其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与贵公司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一起每月转给子公司,由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这种借调的方式,该员工与子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与你们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发生纠纷了,由该子公司来出面解决,但是涉及到贵公司的也需要由你们单位出面。第二种方式,若贵公司确实需要该员工,那么就将该员工的人事关系直接转入到贵公司,由贵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种方式,若该员工与予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逾期,而贵公司仍然继续在用,那么则属于跟贵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由贵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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