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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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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需要审查的内容有: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解除集体合同需要哪些条件呢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般说来。集体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或解除的。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目的是为了使企业与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之间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第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当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集体合同中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的条款就应作相应的变更。第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后,继续执行原合同中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其行为已具有违法性。集体合同必须做相应的调整。第四,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破产、停产、转产这一法律事实,说明当事人一方已经失去了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包括诸如地震、风灾、旱灾、雷击等自然界发生的突变现象等自然现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灾害程度决定集体合同是否履行或推迟履行。第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认为全部或部分履行集体合同成为不必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七,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工会撤销或解散,集体合同随之解除。如果工会撤销或解散后又与其他工会合并,那么,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原工会的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工会承担。
1、集体合同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的。问题是集体合同的草案是首席谈判代表签定的; 2、草案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然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定的,现在集体合同又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或者提出《审查意见书》,是不是违背了职工和企业已达成的意愿。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可以看出,前两条是程序性的审查,它的目的在于从程序上保障签定合同的公平,后一条是对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法律规定的是最低的保障,那么集体合同就不得低于此水平或与法律相抵触。所以,审查的目的是应该为处于弱势劳动者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审查部门因为某种利益使得集体合同的生效迟延或合理的内容遭到拒绝,那又有谁来保护弱者?我认为可以建立同级工会的质询和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监督程序,以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甚至有必要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有些单位可能劳动者新入职之后签订就是集体合同,这个集体合同的内容往往就是单位工会或者员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说这样的集体合同,其实只能代表普遍的情况。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其他格外的约定,很显然集体合同中的内容就会出现不满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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