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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是我国法律统一规定的休息时间,是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将双休日算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等于说是变相减少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职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恢复职工带薪休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规定,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1、事假是事假,年假是年假,二者不同。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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