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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一般不会被算作事假,事假是指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请的假,而节假日包含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享有的权利。但如果劳动者请事假期间在法定节假日的,则法定节假日的天数不属于事假的范围。
答:本案涉及的是企业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按照条例的规定,小王从2013年7月1日起即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但是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办法折算后,小王当年度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因此单位不应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
关于事假,使用者是否有权认可,年薪有安排权,工人请事假,使用者先安排年薪,尔后休事假,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员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统一安排员工年薪。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阶段安排,一般不超过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的假期,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的假期。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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