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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商品房销售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实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责任。商品房的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的具体保修期和范围是: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屋面防水三年;墙壁、厨房、卫生间地板一年;那么,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果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保修单位维修后的影响,或者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开发商应根据工程质量保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两者规定有些差异,根据行政法规优先于部门规章,当两者规定不一样时取行政法规的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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