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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均不应让劳动者承担。比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员承担盘点后的货...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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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补偿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停车停业损失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利润损失,另外就是因征收必须发生的费用,如职工的工资、福利、各种保险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牌匾及其他装饰物报废的费用;生产经营证照重新办理的费用;其他导致的违约赔偿等损失。 欢迎到我办公室面谈。
1、员工如果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其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1、针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理,在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处理政策。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我深有体会,之前在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内工作,该企业在全市商业企业排名第三位,该公司隶属于市商委(后来的市商业局)。后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尽快实现这个公司扭亏为盈,在取得“国资委”的审批同意,市商委(后来的市商业局)一纸红头文件就将这个全市第三大商业企业直接连人带资产全部划给了排名全市第一位的大型国有商业企业,为了实现这位“大哥大”的霸主地位。从这个例子,我想说的是,您举所叙述的这个情况无法用合理与否去评判。很多人都认为不合格里(主要是被并的企业),但作为国有企业,国资委、商业局的文件你可以不执行么? 2、无论C公司也好,A公司也罢,针对员工股权所做的处理,判断其合法与否之前,我做过叙述,主要看当时的出资协议针对股权转让、员工退股这一块的具体约定如何,如果协议中的约定内容与A、C公司处理股权,将股权回购的方式不矛盾的话,那么A、C公司的做法就没有问题。 3、您说的没错,如果C公司的退休人员效法A公司退休人员的做法,积极向B、C公司施加压力的话,并且拿出A公司的实际处理方案作为谈判要求的话,那么,他们差不多也能够享受到A公司相关退休人员相同的待遇。毕竟,这些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都曾经是目前A、B、C企业在位管理层的同事或者主管领导、师傅等。而且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拆迁补偿也都来自于国家,要分就大家一起分,犯不着得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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