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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前往公司应聘,唐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3-09
答:《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唐小姐前来你公司应聘,没有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而是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你公司与唐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唐小姐。 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该劳动合同有效为前提。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你公司辞退唐小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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