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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执行三方协议增值税抵扣?

2022-07-31
a企业向b企业采购材料,获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但付款时将货款直接付给企业c,因为a、b、c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b企业欠c企业款项,经a、b、c三方同意,由a企业将b企业的货款直接打给c用于还款。在此种经营模式下,是否存在税务风险?b企业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a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么,b企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结合b企业的业务实质,b企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a企业是否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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