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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 1、女职工生育的: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身份证》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收据、诊断书,住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小结)。 2、计划内流产的: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居民身份证》以上3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没有办理生育证,须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怀孕证明)、诊断书、门诊医疗费现金收据(住院收据)、B超单、门诊病志(出院小结)、治疗明细及处方。 3、护理津贴: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身份证》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只有女方符合晚育(23周岁零9个月后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方才能享受护理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审核办理(报销时间为每月1-20日) 1、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单位注册所属区医保办事处(目前只有计划内流产暂在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办理)生育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查询)。 2、报销标准 (1)生育的报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正常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2)计划内流产的报销: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7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计划内流产的,暂时在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办理) (3)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支付。 (4)护理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医疗费条件: 1、申请人属于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按《__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4、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区别如下: 1、生育医疗费是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是给女职工在提供的“工资”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 2、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在办理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窗口进行报销;生育津贴需要去相关部门申请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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