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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公式: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15天妊娠12-16周(含)流产30天妊娠16-28周(含)流产42天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90天正常生育90天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90+15=105天多胞胎生育90+15*(胎数-1)天晚育津贴男/女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30天生育当月缴费基数提醒一下: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具体生育保险能报销多少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定的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有两大块: 一是生育医疗费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二是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目前的最低标准是2892元/月。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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